2019-09-06
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(试行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,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,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,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。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管理,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,以医学科学为基础,对医用耗材的采购、储存、使用、追溯、监测、评价、监督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,以促进临床科学、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相关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,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。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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